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3)
(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本文废止)
为了惩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维护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特作如下决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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