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必须严肃查处煤矿重大恶性事故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1993年,全国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恶性事故56起,死亡1,059人,分别比1992年同类事故上升9.8%和2.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厂(矿)区内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研(1991)7号《关于在厂(矿)区内机动车辆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定性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在厂(矿)区内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押犯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鲁检(监)发〔1988〕34号文《关于在押犯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同意,答复如下: ... 最高人民检察院、卫生部、公安部印发《关于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案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卫生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实施以来,各级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照施工经营者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88)京检发字第8号文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6)高检会(二)字第10号文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发字(1987)第36号文关于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关于无证开采的小煤矿矿主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主体的请示》的复函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吉检法〔1987〕13号文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我们认为:无证开采的小煤矿从业人员亦属于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证开采的小煤矿从业人员亦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主体的批复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吉检法(1987)13号文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我们认为:无证开采的小煤矿从业人员亦属于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发(1986)88号“关于适用《刑法》第109条‘破坏电力设备罪’遇到的几种情况定性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 近来,有些国营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 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 近几年来,各级人民检察院、劳动部门,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密切配合,认真查处了重大责任事故,处理了有关责任人员,惩办了犯罪...